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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請人
勁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鉅榮營造有限│京城商業銀│99年11月28日│389,025元 │0000000 ││ │公司楊鴻鈞 │行佳里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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