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請人
謙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豐
代理人
游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
    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472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100年2月28日│446,719元 │CD0000000   │
│    │司                │行                │            │          │            │
├──┼─────────┼─────────┼──────┼─────┼──────┤
│002 │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100年3月31日│280,026元 │CD0000000   │
│    │司                │行                │            │          │            │
├──┼─────────┼─────────┼──────┼─────┼──────┤
│003 │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100年2月28日│36,512元  │NYA0000000  │
│    │司                │行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