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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請人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代理人
林郁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9日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0年1月5日   │30,618元          │DR0000000       │    │
│    │司曾盛烘          │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