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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請人
楊雅紋即楊天枝之繼.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雲翔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璧朱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婷婷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媜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絨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高益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楊雲翔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璧朱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婷婷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媜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絨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高益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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