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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號

請求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號

原告
臺南市學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告
黃博慧

      黃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租賃期間屆滿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訟,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定「因租賃權涉訟」之範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租賃物之價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依此核定為新臺幣85,029,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租賃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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