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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請人
台灣樂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新發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9月
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99年9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
    出所刊登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業已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昱陞事務機器行蔡宗│陽信商業銀行安順分│99年7月30日   │29,453元          │0000000         │    │
│    │志                │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