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406號
- 債權人
- 和正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昆漢
- 債務人
- 葉丁即振昌廣告工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40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