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玄淑
- 相對人
- P.C. ENT.
- 兼法定代理人
- 薛泰山
- 相對人
- 德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薛泰山
- 相對人
- 張淑女
簡文政
林宗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75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 │├──┼──────┼───────┼───┼──────┤│001 │100年5月5日 │36,000,000元 │未載 │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