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喬聯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祺義
- 代理人
- 陳佩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高靖工業有限│兆豐商業銀│100年8月10日│301,038元 │BR0000000 ││ │公司李葉貞子│行永康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