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玄淑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高志輝
- 債務人
- 德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薛泰山
- 債務人
- 張淑女
- 債務人
- 簡文政
- 債務人
- 林宗魄
- 1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七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