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3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323號
- 債權人
- 味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新傳
- 債務人
- 蔡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32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