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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榮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米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榮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10門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8588元,專案補償款60529元,共計新臺幣8911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