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利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勇
- 訴訟代理人
- 黃鶴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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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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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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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威塑膠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利泰運輸股份有限公│102年4月5日 │58,380元 │EB0000000 │ │
│ │盈輝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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