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 債權人
- 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林美蘭
- 債務人
- 許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