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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994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994號

聲請人
蘇林錦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文正(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於102年6月20日死亡,聲請人蘇林錦秀為被繼承人之母親,爰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請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文正之母親,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蘇榮盛、蘇芷萱已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15日向本院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994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既如上述,聲請人蘇林錦秀尚無繼承被繼承人蘇文正遺產之權,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99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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