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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告
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被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101年8月28日、102年2月21日委託原告承製模具,並約定承製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280,000元、24,000元。原告依約承製後,經被告試模並合格驗收,嗣經原告於102年6月5日開具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迄今仍不付款,為此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模具開發通知暨合約書、模具修改通知暨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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