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相對人
- 歐陽村宇即歐陽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所為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更正裁定主文關於「原支付命令關於『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083元,及其中新臺幣242,580 元自民國95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新臺幣400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083元,及其中新臺幣242,580 元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支付命令關於『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083元,及其中新臺幣242,580 元自民國95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新臺幣400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270,873 元,及其中新臺幣242,580 元自民國95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
。」
原更正裁定理由欄內關於「27,0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0,873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更正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