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即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債務人
- 典鋒建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薛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15日所為89年度促字第48994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薛豐榮」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薛豊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