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憲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憲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