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鴻
- 代理人
-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廖錦鍾 │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15日 │20,124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2 │陳徐春香 │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21,950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3 │陳建志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40,919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 │004 │張碧鈴 │南市區漁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11,881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 │005 │施俊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190元 │NN0000000 │ │ │ │ │永康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