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
- 債權人
-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鴻
- 債務人
-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燕(清算人)
鄭洪麗花(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