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相對人
- 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生吉
龔佩玲
馮永麟
李明興即李丙寅
兼法定代理 葉國書
人 1層之26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其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 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信封所示,聲請人於民國 103年5月7日向其公司所在地郵寄,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相對人葉國書(兼相對人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部分,其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10底1層之26,有相對人葉國書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聲請人於 103年5月7日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葉國書,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以103年12月1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未選任清算人,此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