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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王參和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訴人
施景仁
被上訴人
陳黃翠香
訴訟代理人
陳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 年度營簡調字第299 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之土地互相毗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越界無權占用被上訴人之土地,上訴人抗辯所使用者為上訴人自己之土地,顯見本件首應確定者為兩造間之土地疆界為何,而上訴人已另訴提起本院柳營簡易庭103 年度營簡調字第299 號確認界址事件,亦有上訴人提出之確認界址起訴狀影本1 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1 件在卷可佐,是本件拆除地上物等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03 年度營簡調字第299 號確認界址訴訟判決之結果,據以認定上訴人是否逾界及應否交還占有部分之土地,故於上開確認界址訴訟終局判決確定以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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