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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福來洪碧雀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上訴人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被上訴人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傑
訴訟代理人
王詩妤即王瓅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福來

法官 洪碧雀

法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