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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典鋒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15日所為89年度促字第48994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薛豐榮」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薛豊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正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