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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請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代理人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廖錦鍾            │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15日 │20,124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2 │陳徐春香          │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21,950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3 │陳建志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40,919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
│004 │張碧鈴            │南市區漁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11,881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
│005 │施俊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190元          │NN0000000       │    │
│    │                  │永康分行          │司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