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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請人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大義
代理人
丁伯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5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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