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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告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明
原告
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9,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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