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明
- 原告
- 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9,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