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陳福明、陳福成
- 當事人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明 原 告 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9,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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