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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賢
被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江國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1,5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0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應提出答辯狀1件(應詳述理由)及繕本1份。

四、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