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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

原告
梁弘霖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被告
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