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中來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誠
- 訴訟代理人
- 石依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2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4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12月5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百翔旅行社有│第一商業銀│中來國際旅行│103年4月20日│197,600元 │FB2077721 ││ │限公司洪嘉成│行竹溪分行│社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