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4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4號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
新美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美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余景登律師(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3)為相對人新美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惟其自民國105年1月10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相對人唯一股東侯江旺則於104年12月21日死亡。侯江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侯冠甫及侯惠齡均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侯天生及侯鍾春義已歿、第三順位繼承人侯蓮枝亦拋棄繼承,第四順位繼承人侯等、侯謝鑾及陳鍾針皆歿,已構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之解散事由。又相對人無董事或股東會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致其營業稅繳款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71條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執行稅捐稽徵,而相對人尚積欠104年度營業稅新臺幣15,304元,有欠稅查詢情形表可稽,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執行相對人清算事務,係屬有據。

㈡相對人僅設有唯一股東兼董事侯江旺,而侯江旺於104年12月21日死亡後,相對人已無股東,應依法解散。然侯江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侯冠甫及侯惠齡、第三順序繼承人侯蓮枝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而准予備查;至第二順序繼承人侯天生、侯鍾春義,以及第四順序繼承人侯等、侯謝鑾及陳鍾針等人則均先於侯江旺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侯江旺及其三親等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侯江旺之第二、三順序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2、330號聲請拋棄繼承公告足憑,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自為可採。

㈢本院參酌臺南律師公會所提供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師名單,認余景登律師具有專業法學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而余景登律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據,爰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