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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號

請求履行買賣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買賣協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