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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告
東億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廉興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3,0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0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9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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