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9號
- 原告
- 東億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廉興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3,0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0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3,0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0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