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之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莉即臺南市私立維多利亞托嬰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9,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