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承宥即吳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3日所為91年度促字第42603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