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3號
- 原告
-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郁昇、蔡孟珊、張桂美、楊雅萍、柯勝峰、莊家政、陳信雄、蔡清籐、蔡璋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