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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郁昇、蔡孟珊、張桂美、楊雅萍、柯勝峰、莊家政、陳信雄、蔡清籐、蔡璋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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