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 原告
- 鄭銀
- 原告
- 李冠賢
- 原告
- 李冠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博文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訴訟代理人
- 江漢雄
- 複代理人
- 邱偉民
- 被告
-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洲
- 訴訟代理人
- 楊青峰
黃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7年5月1日前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1、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5號電線、6號電線、7號電線及10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2、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6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3、被告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8號電線、9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