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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三星精密製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謀良
訴訟代理人
廖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郵寄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
    告卷證,聲請人於民國民國105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迄至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1月16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
    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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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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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帝實業有限│元大商業銀│三星精密製刀│105年7月31日│249,711元 │AG2670115 │
│    │公司顧飛龍  │行開元分行│工業有限公司│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