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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債權人
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琮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志青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復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又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民法第602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應歸還寄託物為由,請求對伊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現金保管託收證明所載,雙方係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歸還其寄託物,是上開返還期限既未屆至,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