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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劉和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鈞院就民國106年1月3日審理之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於106年1月3日開庭時,係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前揭案件之當事人,則其以本人名義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依據外;又其僅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經本院於106年1月5日通知命補正,該通知並已於106年1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是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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