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號
- 原告
- 江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陳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