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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號

原告
江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陳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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