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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5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告
黃德金
原告
黃壬弘
原告
楊為明
原告
陳進華
原告
張傑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律師
被告
峰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