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蔡政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