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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告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蔡政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