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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林鳳珠
原告
林鴻德
原告
林鴻祿
原告
林政男
原告
林芸甄
原告
林芸萱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鍾錡 律師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 律師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劉豐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於被告經濟部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諸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6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林鳳珠、林鴻德、林鴻祿(下稱原告林鳳珠等3人)雖主張被告經濟部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訴外人林益軒於死,原告林鳳珠等3人為林益軒之子女,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4條或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經濟部賠償;併與原告林政男、林芸甄、林芸萱(原告林鳳珠等3人與原告林政男、林芸甄、林芸萱,下稱原告林鳳珠等6人)主張被告經濟部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林益軒於死,訴外人林蘇玉秀為林益軒之配偶,因林蘇玉秀業已死亡,原告林鳳珠等6人為林蘇玉秀之繼承人,原告林鳳珠等6人併依繼承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4條或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經濟部賠償。惟因原告均未提出被告經濟部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原告對於被告經濟部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自不合法。至原告林鳳珠等3人、原告林鳳珠等6人之被繼承人林蘇玉秀雖曾抗辯:林益軒生前曾向被告經濟部為國家賠償之請求,經被告經濟部拒絕賠償,並提出請求權人欄記載林益軒姓名之國家賠償請求書、經濟部拒絕賠償理由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參見本院卷卷八第471頁至第490頁、第493頁至第497頁)。然查,原告林鳳珠等3人乃自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4條或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告經濟部為國家賠償之請求;而原告林鳳珠等6人則係繼承林蘇玉秀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4條或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告經濟部所為國家賠償之請求,均非繼承林益軒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被告經濟部所為國家賠償之請求,是原告對於被告經濟部所為國家賠償之請求,與林益軒生前對於被告經濟部所為國家賠償之請求,純屬二事,尚不能因林益軒生前曾向被告經濟部為國家賠償之請求,即不踐行國家賠償之協議先行程序。況且,林益軒乃於105年7月1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卷四第291頁),而原告林鳳珠等3人及原告林鳳珠等6人之被繼承人林蘇玉秀所提出、請求權人欄載有林益軒姓名之國家賠償請求書則係於林益軒死亡,喪失權利能力以後,始於105年7月30日制作,並於同日向被告經濟部提出,此觀之卷附該國家賠償請求書日期欄及經濟部105年9月14日經營字第10504604780號函文說明欄之記載自明(參見本院卷卷八第490頁、第491頁),亦難認林益軒生前曾向被告經濟部為國家賠償之請求。從而,原告對於被告經濟部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對於被告經濟部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既經駁回,原告就該部分之訴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