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三星精密製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謀良
- 訴訟代理人
- 廖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郵寄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
告卷證,聲請人於民國民國105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迄至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1月16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
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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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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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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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帝實業有限│元大商業銀│三星精密製刀│105年7月31日│249,711元 │AG2670115 │
│ │公司顧飛龍 │行開元分行│工業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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