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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華夏聚合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福
代理人
許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1月9日刊登臺灣導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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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允統塑膠工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華夏聚合股份有限公│105年12月31日 │4,650,030元       │BI1421037       │    │
│    │限公司沈吉峯      │分行              │司高雄分公司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