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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允友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仁
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允友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營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塑膠膜、袋製造業等業務之公司,因大環境不景氣,業績營收難以提振,入不敷出,對外債務積欠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127萬7334元。聲請人剩餘財產已不足償還負債,確已無清償能力,爰依照破產法第62條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明表、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依第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聲請人破產,俾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不能清理債務者,依本法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於自然人,係指支付不能或停止支付;於公司或其他法人,則主要指債務超過之情形而言,亦即公司之債務總額超過其資產之總額,債務人欠清償能力,對於已經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可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況,即所謂債務超過時,構成破產之原因。另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二)解釋參照)。亦即債務人之財產如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不僅應宣告破產,且依破產法第148條之規定,亦不得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三、經查:

㈠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債務共2263萬2817元,業據其提出債權人名冊、債權人SUPLA Material代聲請人墊付貨款141萬3720元之轉帳傳票、債權人江蘇允成生物環保材料有限公司(JIANGSU SUPLA)轉帳2萬3504元之傳票、債權人洪銘雪出借、張簡邦宏、志友實業有限公司分別借款予聲請人50萬、444萬、1625萬5593元之轉帳存摺資料(見本院卷一第93-201頁、本院卷二第180頁)。又聲請人迄至107年8月15日止,並無滯欠稅款、滯納金等稅款及罰鍰;且聲請人迄至同上日期,就已開徵案件尚無欠繳本稅及罰鍰等情,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7年8月15日南區國稅新化服管字第1071548446號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07年8月15日南市財新字第1072919552號函檢附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附卷可稽(本院二卷第9-11頁)。至於聲請人資產部分,截至107年12月18日止,銀行存款總額為56萬2362元(玉山仁德外匯綜存0元+玉山仁德活存551127元+玉山仁德支存83元+土銀活存5555元+台企銀424元+台企銀5173元);而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表所列之財產種類、價值,總計785萬1250元(見本院卷二第163頁)。此外,聲請人之主要債權人對本件聲請亦表示沒有意見。足見,聲請人之負債已超過資產甚多,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且債權人為2人以上,堪以認定。

㈡再依財政部106年0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4700610號令頒之稽徵機關核算105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且聲請人並無積欠稅捐之情事,故聲請人現有資產,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於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財團債務及財團費用)之支出後,應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本件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破產法第64條定有明文。再者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定。茲以林瑞成律師長期於本院轄區內擔任律師職務,並列入臺南律師公會願任破產管理人名冊,其亦有擔任聲請人破產管理人之意願(見本院卷二第12、13頁),應堪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職務,爰選任林瑞成律師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又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為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此敘明。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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