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告
長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