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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請人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良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以聲請人遺失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共計617,100股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據其提出之委任狀,係由聲請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蘇良興、陳吳玉秋以個人名義委任姜志忠(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姜志忠複委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再複委任魏緒孟律師為代理人,提起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而非以股票權利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委任姜志忠,即姜志忠未經合法代理,其後複委任亦不合法,經本院二次通知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魏緒孟律師未經聲請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委任複代理,聲請狀亦無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用印,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